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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12-16 09:5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32号),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1.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坚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破除资本规模、技术力量等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隐形限制,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3.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避免“一刀切”执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打击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监督纠正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中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4.推动融资政策落实。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降低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实施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指导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6.鼓励上市直接融资。对本市企业申请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按照千企展翼政策规定,给予企业奖励补助。对本市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及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形式引进保险资金且符合相关投资方向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指导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

三、强化财税支持

9.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采取一年一还,累计次数不超过3 次。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50BP,其中:LPR-150BP以上部分由财政负担,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其中贴息部分,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县(市)、上街区可结合实际,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25%贴息。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执行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合作银行按约定对单户中小微企业发放1000万以下一年期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LPR+80BP,市财政按贷款金额的1%给予合作银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充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尤其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不低于20%。全面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不再向供应商企业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创新发展

1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对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投入比例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资助;充分利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子基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6.推动小微企业园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办〔2021〕7号),树立以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为主体的推进导向和聚焦“3年新建小微园60个以上、聚集企业超万家”的目标导向,通过实施《郑州市小微企业园认定评价办法(试行)》,推进小微企业园开工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完工运营一批、考核认定一批、星级评价一批,通过政策激励,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小微企业园提质增效,引导全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大数据局)

五、深化服务保障

19.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推进开发“信易贷”等金融服务产品,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建设创业投资大数据平台,归集创业投资企业、中小科创企业等数据信息,为创业投资和创业企业投融资提供对接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市大数据局)

21.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面落实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积极推进“标准地”模式,探索实施带“施工图”供地,用地企业拿地后非永久性实体工程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利用存量土地开展改、扩建等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

六、健全工作机制

24.强化工作督导机制。进一步健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督导机制,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由市领导带队赴各开发区、区县(市)督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按照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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